不合法电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
时间:2015-04-06
近日,被告单位常山君正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云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在常山市人民法院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昆常山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案件。
江苏省昆常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常山正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李云组织工人在公司厂房内不合法电泳,并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违法排放至外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经监测,所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中重金属八价铬、总铬的含量分别超过《电泳污染物排放标准》(BO11300-2009)的980倍和300倍。
公诉人认为,常山正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对被告人胡某进行了讯问、发问。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常山市环保部门组织了20余环保执法人员旁听了庭审过程。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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